第一章:名稱,註冊及通訊地址,宗旨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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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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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詩巫中華總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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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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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註冊地址及通訊處為砂拉越詩巫商會街詩巫中華工商總會大廈,未經社團註冊官批准不得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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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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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宗旨為促進砂拉越州工商業經濟繁榮、社會福利及教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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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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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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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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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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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謀改善及促進詩巫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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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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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商業之諮詢通訊及鑒定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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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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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國內外貿易資料及指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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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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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商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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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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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統計及編篡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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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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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商品展覽、創設商業學校及促進教育與公共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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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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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商業會議、組派貿易考察團訪問其他國家、促進貿易、增進友誼、加強業務上之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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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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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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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無定額,不分性別,分為下列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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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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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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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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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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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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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團會員(經註冊之商團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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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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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商號及商團公會擁有或超過51%華裔股權/會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申請批准后,有關商號或商團公會可推派二位代表(只限董事/商號股東,僅一人可出席大會),其代表必須是華裔馬來西亞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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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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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下列條款之申請者,不得成為本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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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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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神經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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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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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破產之宣告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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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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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廿一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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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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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不合法貿易及受刑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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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會員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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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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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惟不包括第五十一條(剛入會未滿三個月之新會員,或因拖欠年捐及福利教育基金而被終止會員權利之會員,無選舉及被選舉權。)章程所說明者,享有下列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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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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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員大會時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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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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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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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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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力請求本會代為辦理有關商業上糾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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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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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力請求本會向政府請願維護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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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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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力優先參加本會所組織之商業考察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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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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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力享受本會所規定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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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會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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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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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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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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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本會章程、細則及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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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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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會務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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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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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維持本會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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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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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本會特別基金、教育或公益慈善事業之特別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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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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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會員須繳納下列入會基金、年捐及福利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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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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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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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會員入會基金為五十元,年捐為卅六元,福利教育基金為卅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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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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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團公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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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團公會會員入會基金為一百元,年捐為一百廿元,福利教育基金為卅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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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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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捐、福利教育基金應每年繳清,倘年終尚未繳清者,將會獲得由秘書長或財政簽署之書面通知,同時喪失其會員權益,至其拖欠之款項繳清為止。三個月后仍未繳清者,則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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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會員入會與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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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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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欲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具表格,由介紹人交到本會秘書處。經理事會考慮批准,繳納入會基金、年捐、福利教育基金后即成為本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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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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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如欲退出本會,須在兩星期前以書面通知本會秘書,並且繳清一切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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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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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會會員有違犯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者,得取消其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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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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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本會章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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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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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犯第七條所規定各項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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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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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商號或商團公會會員之代表有違犯本章程第七條所規定各項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查明屬實,本會得通知有關商號或商團公會會員在規定限期內另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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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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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商號或商團公會會員,經本會通知其另派代表而不遵照於限期內辦理者,本會得禁止其出席任何有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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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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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退會后其以前所交基金、年捐及其他任何特別捐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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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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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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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四十五位,其中十位為商團公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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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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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6社團法令第9(b)條款下委任之產業執行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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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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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6社團法令第9(b)條款下委任之產業執行理事三位,必須是本會理事,是由常年會員大會時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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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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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在任期內執行任務至下次常年會員大會時止,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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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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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執行理事受會員大會指示管理所有屬於本會之不動產,所有不動產必須以本會名義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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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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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執行理事不得出售、捨棄或轉讓任何本會之不動產,除非獲得會員大會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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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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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可免除產業執行理事之職務,基於其健康不佳、精神不足、離開國家或任何其他理由,他不能執行其任務或做得不能令人滿意。在會員大會之前,倘有產業執行理事身故、辭職或免職,其空缺可由特別會員大會決定填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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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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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可通過產業執行理事投資對本會有利益或有利可圖之任何商務企業。惟本會產業無論在什麼時候之收益,只准應用於加強促進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任何部份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盈利方式付給或轉讓給本會會員。惟本條文所說明的並不限制付還酬勞金或費用開支給那些對本會提供誠實服務之任何職員或僱員或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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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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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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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可推選會員中資望素孚或對本會有特別貢獻者為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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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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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卸任會長為當然之永久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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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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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設有:
ê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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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署理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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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會長(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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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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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中文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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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英文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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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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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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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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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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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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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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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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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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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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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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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技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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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技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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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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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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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交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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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交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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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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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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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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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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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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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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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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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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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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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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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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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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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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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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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亞細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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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亞細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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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大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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ê副大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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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組員由理事會委任。小組正副主任必須是理事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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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本會得聘請執行秘書及其他辦事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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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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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但會長、秘書長及正財政以二屆六年為限。惟任何理事被選為砂拉越中華總商會會長,則自動或繼續成為本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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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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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舊理事於新理事未就職前不得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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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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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署理會長和六位副會長之職位出缺,其空缺得由理事會複選填補之。理事出缺,其空缺按照該屬選舉時票數多寡依次遞補之,任期至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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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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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及在1966社團法令第9(b)條款下委任之產業執行理事不得享有酬勞金或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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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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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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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依照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議決案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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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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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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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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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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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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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對外全權代表本會,對內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管理本會會務及任免辦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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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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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會長協助會長辦理會務,遇會長缺席及/或喪失行為能力時,代其執行所委任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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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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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會長協助會長辦理會務。遇會長和署理會長缺席及/或喪失行為能力時,代其執行所委任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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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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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中文秘書及英文秘書秉承會長、署理會長及副會長之指示處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會議的決定,並負責處理所有來往文件及保管一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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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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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組主任辦理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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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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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籌劃及管理本會賬目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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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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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組主任負責處理工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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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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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組主任辦理有關商業學校及地方教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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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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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組主任辦理公共慈善及福利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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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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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組主任辦理社交活動及招待賓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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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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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組主任辦理賓客娛樂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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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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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發展組主任負責培訓人力資源、提昇技職領域之人力資源的知識及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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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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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組主任辦理農業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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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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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組主任負責處理工業發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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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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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組主任負責刊物出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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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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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主任負責處理本會網站與會員資料系統及提昇資訊技術領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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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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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組主任辦理會員投訴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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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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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組主任辦理促進旅遊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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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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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教育組主任負責推動技術培訓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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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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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細安事務組主任負責本會參與有關亞細安工商聯合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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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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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組主任負責管理本會大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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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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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賬目須交由合格註冊之查賬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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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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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薪查賬師須係合格之會計師(或會計公司),非本會理事,由常年會員大會指定。查賬師任期至其辭職或由會員大會撤銷其任期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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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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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賬師負責審查本會常年賬目,向常年會員大會提呈報告書或証明書。他/他們經會長或主席要求時得審查本會任何時期之賬目,並向理事會作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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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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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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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分為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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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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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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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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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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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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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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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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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理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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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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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執行理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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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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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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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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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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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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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定於每年三月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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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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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定或由十巴仙以上會員或三份之一以上理事聯名要求時得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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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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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須主持常年會員大會,如果正、署理及副會長均缺席時,由出席之會員推選一位臨時主席,其任職只限於該次會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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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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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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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須在會員大會日期之前廿八天將常年會員大會之預備通知書發給所有的會員,說明時間、日期和地點,並征求供大會討論之提案和修改章程之動議,此通知書亦須明顯地張貼在本會註冊地址或會議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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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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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討論之提案及修改章程之動議須在收到預備通知書之十四天內交給秘書長,任何會員如欲競選理事,須在選委會指定之時間及日期內填具呈上提名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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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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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須在常年會員大會日期之前七天將提案及修改章程動議發給所有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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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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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本會會員人數之四份之一或理事會人數之雙倍,視何者為少。議決案須有出席會員人數之一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惟修改章程須有出席會員人數之三份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在指定會議時間后半小時內無法定人數出席,會議將展期至下一星期同一時間與地點召開之。假如在展期會議所指定時間后半小時內又無法定人數出席,出席會議之會員可以進行當日之會議,但他們無權修改章程或做出影響全體會員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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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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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至少須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議決案須有出席理事人數之一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遇有同數時,會長可另投一票決定之。理事會議通知書須於會議之前三天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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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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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理事會議於必要時或由五位理事聯名要求時得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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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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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須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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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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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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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小組會議可由其主任決定召開之,所有議決案須向理事會報告由其考慮作之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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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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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會議可由會長決定召開之,所有議決案須向理事會報告由其考慮作之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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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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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會員須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不能推派代表出席。商號及商團公會會員之註冊代表須親自出席。如有更換代表,商號或商團公會會員須於會議之前一星期以書面通知本會。商號代表人須為官方註冊之公司董事/股東,商團代表人須為公會主席或署理主席或副主席或秘書或正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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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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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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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不能出席理事會議須以書面通知秘書長並說明其缺席之有效理由。凡理事連續缺席三次理事會議而無說明理由者,將自動喪失理事資格,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如生病或出國則例外。名譽會長不受此規則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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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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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成員包括會長、署理會長、副會長六名、秘書長、中文書、英文書、正財政及各小組正主任。遇正主任缺席時,副主任可代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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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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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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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四十五名,包括商團公會會員代表十名,以及在1966年社團法令第9(b)條款下委任之產業執行理事三名,是在常年會員大會時由會員投票選出。理事會各股職位由理事投票複選之。如遇有票數相等時,得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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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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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屬(福州、漳泉、興化莆仙、廣惠肇、客屬、海南、潮州)其會員人數達四十名以上者,至少得選出兩名為理事。若其會員人數少于四十名者,至少得選出一名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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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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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任期屆滿之前二個月,理事會須推選組成九人選舉委員會,處理有關選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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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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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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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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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印會員名錄供分發給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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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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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核算會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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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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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通知單給會員,並在報章刊登提名及選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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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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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提名日期,審查提名表格,提名表格須由候選人及二名本會會員為提議者簽名及遵照本會章程之規定。如果提名者超過理事會人數,選舉委員會須指定時間,日期及地點由會員親自領取選舉票投票選舉之,每一名候選人將有一編號作為投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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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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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當選之理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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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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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須於舊理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選舉新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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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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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須見證開啟投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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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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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理事會須於新理事選舉之后卅天內移交職權給新理事會,新理事會將於同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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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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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須於新理事會就職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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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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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中選之商團公會,須委派主席或署理主席或副主席或秘書或財政為代表出任理事,此代表人必須是本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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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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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入會未滿三個月之新會員,或因拖欠年捐及福利教育基金而被終止會員權利之會員,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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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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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規定下不合格之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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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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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為理事者於接到選舉委員會通知書后一星期內須以書面通知本會是否接受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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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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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事會就職時,舊理事會須將所有文件帳簿、收據等移交給新理事會。在四個月內如查出有遺漏錯誤,理事會仍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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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財政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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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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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執行理事負責管理本會所有產業,財政負責正確管理賬務,由查賬師審查,經理事會檢查后向會員大會作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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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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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理事會指定本地銀行,本會與其保持銀行戶口來往。所有支票須經下列三名授權簽押人士中之兩名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1)會長(2)秘書長(3)正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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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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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收入來源包括會員入會基金、年捐、福利教育基金、特別捐及本會產業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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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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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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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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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常費由財政預算后交由理事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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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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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開銷在一萬令吉內者得由會長決定,十萬令吉以內須事先得到理事會批准,十萬令吉以上由會員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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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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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動產之買賣及款項之借貸必須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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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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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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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會員、理事或受薪職員對本會有特別捐獻及顯著勞績者將給予特別獎勵,由理事會決定詳細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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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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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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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體會員人數七十五巴仙以上通過,本會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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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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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形下解散,本會所負之合法債務得全部清還,所剩餘之基金得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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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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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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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事細則得由理事會制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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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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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該修改須經社團註冊官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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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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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有會員、執行職務之職員及顧問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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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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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不得與外國任何社團有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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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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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或會員不得參與1959年商業職工會法令下之商業職工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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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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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不得給予會員在1966年社團法令第2章條文下所規定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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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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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1年社團法令(修正)第9A章條文下喪失資格之任何人士不得擔任本會職員、顧問或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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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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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可接收及接受捐、贈、撥款或津貼作為會務活動或購買資產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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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會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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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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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徽乃一面黃色盾牌,盾牌外圍左右邊有綠色稻穗及一個紅色初昇旭日。盾牌里有一青龍,而本會中文及國文名稱分別位於盾牌頂部及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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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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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綠色稻穗代表本會是一個商業團體,盾型象征團結,上方紅色太陽代表旭日初昇,青紅相間的龍代表華裔,黃色背景代表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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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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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徽圖表如下: 
附註:本章程編印於二零二零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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